双柏县公民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

日期:2023-07-31来源:本站原创点击:8632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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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2日双柏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民旁听,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非列席会议的公民,经过审查批准后,旁听全部或者部分会议内容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可根据本办法申请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每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旁听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会议是否安排公民旁听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公民旁听的具体组织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日期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在双柏县融媒体中心、双柏人大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建议议程及公民旁听有关事项。

第六条 旁听公民由本人申请和直接邀请两种方式产生。

公民个人申请旁听会议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 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查确定旁听公民名单,于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旁听公民。

直接邀请旁听会议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邀请人员旁听会议。

旁听公民参加旁听活动的食宿、交通、误工等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旁听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会议地点报到,领取会议相关材料,在指定区域就座旁听会议。会期期间,应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从事与旁听无关的活动。会后应将会议材料交还指定地点,不得带出会场、转让转借或作为他用。

第八条 旁听公民在会议期间没有表决权,但可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后,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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