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

日期:2023-07-31来源:本站原创点击:4803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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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2日双柏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人大代表工作,丰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拓宽县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渠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列席人数每次不超过5名。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室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提出列席会议代表名单报主任会议审定。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时间、会议议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列席代表。

第五条 列席代表应按时到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将书面假条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列席代表应围绕会议的议题开展学习或调研,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听取和广泛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审议发言做好充分准备。

第七条 列席代表在会上对相关议题只有审议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审议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列席代表在会议上的审议发言要围绕议题进行,做到观点明确,内容实在,语言简练。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认真收集整理列席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会后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反馈,并督促研究答复。

第十条 代表列席会议的食宿、交通、误工等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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