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

日期:2023-07-31来源:本站原创点击:5212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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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6日双柏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2日双柏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有效地开展人大代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和《双柏县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主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或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原选区所属单位劝其辞职:

(一)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县人大代表的;

(二)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三)因岗位调整、工作变动,失去原有代表性,需要辞职的;

(四)一年内不履行代表职务的;

(五)在闭会期间,未经批准一年内3次不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会议或组织的代表活动的。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审查,提出是否接受辞职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对代表的辞职请求进行表决。表决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代表辞职的,对外公告,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后出缺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党管代表的原则组织原选区选民依法补选。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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