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3-10-24来源:本站原创点击:6406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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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双柏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第十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邀请本辖区内部分省、州、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批准部分公民旁听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可以通知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着便于了解情况和方便审议议题的原则编组,编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每组设一至两名召集人,召集人应为常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名单由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或口头请假获准后将请假条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注明获批准情况。

列席常务委员会人员、旁听公民请假,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会后应当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旁听公民出席、列席会议和缺席会议等情况。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议程、会期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等,应当向社会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联名提议案的组成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对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提请任免、撤职、罢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撤职、罢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撤职、罢免的理由,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拟任人员应当到会向组成人员作任职发言。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组成人员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方可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施行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备。

第二十三条  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进一步调研、修改,提出审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报告;

(六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七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八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报告。

报告涉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由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如果多数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须重新作书面或者口头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组成人员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采取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纳入年度监督计划,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成人员中确定,并邀请本辖区内的部分省、州、县、乡镇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进行整理,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向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反馈。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办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采取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涉及审议事项的询问。可以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题询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召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的专题询问会。专题询问的提出、审议、处理按照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门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紧扣会议议题,简明扼要。

第四十六条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有关报告等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有关报告等,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八条  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有关报告等,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上的修改,然后公布或印发。

第五十条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发言人有权利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的,可以进行校正。记录由档案室归档备查。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名单等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其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发布的公告,通过的审议意见、有关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常务委员会网站等刊载。

 

第十章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1211日印发的《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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