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测评办法

日期:2023-07-31来源:本站原创点击:582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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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9日双柏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有关要求,改进和加强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测评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级“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的评议和测评(以下简称工作评议测评)。

第三条 工作评议测评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讲求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测评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专题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提出意见的情况;

(四)办理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情况;

(六)“一府两院”应向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七)常委会认为应当评议测评的事项。

第五条 每年工作评议测评的对象即被评议单位,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并列入常委会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工作评议测评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组织 实施,成立工作评议测评调研组,成员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 被评议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为评议测评调研组走访、调研、视察提供便利与服务,不得回避、拖延、妨碍和拒绝评议测评。对需要调阅有关案卷或资料的,被评议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如实提供。

第八条 工作评议测评采用常委会会议评议方式。基本程序为:

(一)听取被评议部门工作报告;

(二)听取工作评议测评调研组调研报告;

(三)会议评议;

(四)满意度测评;

(五)表决工作评议意见。

第九条 工作评议测评分为准备、调研、评议、满意度测评、整改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制定工作评议方案,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评议测评单位和评议内容,开通热线电话,公布电子信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被评议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被评议部门的有关情况;

(二)调研阶段。评议测评调研组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评议测评调研组在专题调研活动期间认为必要时,经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委托审计机关或第三方机构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结果或者调查情况报告。

评议测评调研时应当深入被评议部门了解情况,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有关基层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对评议部门开展民主测评。被评议单位干部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全部参加测评,50人以上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测评,也可邀请各届代表和被评议单位部分离退休人员参加测评。

工作评议测评调研组应当形成调研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调研报告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被评议部门应当向常委会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0日报送工作评议测评调研组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后于会前10日送交常委会办公室,由常委会办公室于会前5日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评议测评调研组成员、参加调研的县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

(三)评议阶段。常委会会议根据调研报告和工作报告,对被评议测评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时,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就有关情况作说明;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请假,经同意,可以委托本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就有关情况作说明。

常委会可以邀请参加评议调研的州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相关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测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经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形成常委会工作评议意见,经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议部门。

(四)满意度测评阶段满意度测评阶段满意度测评阶段。常委会会议根据调研报告和工作报告,对被评议部门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采用电子或票决方式无记名进行,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数超过出席人数半数的(含半数),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出席人数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含半数),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出席人数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测评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五)整改阶段。满意度测评为满意等次的部门,应当在接到工作评议测评意见六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贯彻工作评议测评意见情况。

满意度测评为基本满意等次的部门,在接到工作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满意度测评为不满意等次的部门,由常委会进行通报,并责成该部门领导班子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满一年后常委会再次组织对该部门进行工作评议;若满意度测评仍为不满意等次,常委会可以向县委提出对该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调 整的建议。

第十条 工作评议情况及评议意见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及时向县委报告,向“一府两院”负责人和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将其作为对部门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工作评议情况应及时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评议测评、落实评议意见不力的行为,常委会可以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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