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日期:2023-07-31来源:本站原创点击:4495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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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6日双柏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 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2日双柏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科学、高效履职,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拥护“两个确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尽职尽责地做好常委会各项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收集民情,汇聚民智,反映民意,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在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围绕会议议题认真调研,为审议做好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中,应当认真听取报告,分析议题内容,积极发表意见。审议发言时应突出主题,观点明确,简明扼要,提高审议发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并服从和遵守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学习培训等活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常委会督促“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守纪律、讲规矩,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按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在履职活动中,维护好国家尊严和人大及自身形象。

第十三条 担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导职务和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履行好所担负的工作职责,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工作,带头遵守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

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将书面假条报常委会办公室。请假未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常委会办公室应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的考勤制度,并每半年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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