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日期:2023-07-31来源:本站原创点击:517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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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30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在中共双柏县委的领导下依法进行。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部分变更和县级财政决算;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

(四)县城的总体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确定本县永久性节庆日,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七)县人民代表大会交付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已经批准、决定逮捕的;

        (六)县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特大火灾、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疫病及其处理情况;

(七)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八)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自行作出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通知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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