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2017-08-26来源:本站原创点击:2445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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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6日双柏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设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民族工作委员会、农业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可设置兼职委员3至5人。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1)完成县人民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交付的有关工作任务,对与本工作委员会联系部门相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做好大会秘书处交付的工作,做好相关决议落实情况的调查;(2)对与本工作委员会联系部门相关的议题进行调研,写出调研材料,拟出《初审意见》,召集工作委员会委员审定《初审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初审情况和《审议意见》(草案),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3)对与本工作委员会联系部门相关的议题进行了解,做好会议有关准备工作,在会上进行补充发言,做好会议记录,拟出《会议纪要》(草案);(4)对涉及与本工作委员会联系部门相关的视察,提出视察方案,草拟视察《通知》,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协助视察组组长组织协调整个视察工作,拟出《视察报告》(草案),对《视察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督查;(5)对涉及与本工作委员会联系部门相关的执法检查,提出检查方案,草拟检查《通知》,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组织协调整个检查活动,拟出《执法检查报告》(草案)和《审议意见》(草案),向主任会议汇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开展监督工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授权,可以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工作情况、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

(三)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对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中涉及本工作委员会的调研议题进行调研;对与本工作委员会相关的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

(四)加强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口专委或工委的联系。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搞好相关的议题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工作,向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口专委或工委反映情况,汇报工作,争取指导。

(五)召集本工作委员会会议。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工作委员会实施意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研究本工作委员会工作;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同意,可以听取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做好配合协调工作。配合信访室办理好与本工作委员会相关的信访和申诉案件,配合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做好代表建议案办理的督查,配合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的部分专项工作。

(七)加强与联系部门的协调沟通。参加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会议及活动,掌握情况,提出建议;与所联系的部门保持联系,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促进沟通。

(八)完成有关工作任务。承办常委会、主任会交办的法律考试、人大宣传、提出列席县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和旁听公民的初步人选、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等,服从县委中心工作,按时完成参加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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