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双柏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持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代表要牢固树立“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思想,主动征求选民对代表履职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三条 代表要向选民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了解、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做到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
第四条 代表联系选民可采取走访、召开选民座谈会、视察、调查、接待等方式进行联系。
第五条 代表每年深入选区不少于2次,联系选民20人以上,反映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代表应认真填写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表,并在每年12月底以前上交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整理。县级机关代表小组由组长收集后统一上交,乡镇代表小组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收集上交。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