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日期:2017-08-26来源:本站原创点击:2574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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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6日双柏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持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代表要牢固树立“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思想,主动征求选民对代表履职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三条  代表要向选民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了解、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做到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

第四条  代表联系选民可采取走访、召开选民座谈会、视察、调查、接待等方式进行联系。

第五条  代表每年深入选区不少于2次,联系选民20人以上,反映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代表应认真填写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表,并在每年12月底以前上交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整理。县级机关代表小组由组长收集后统一上交,乡镇代表小组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收集上交。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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