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日期:2019-11-21来源:本站原创点击:32762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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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障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专题询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双柏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题询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工作或者特定问题,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相关工作依法进行专题询问的监督形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有序、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主体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要询问人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  专题询问应询对象为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应询人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负责人。

第六条  专题询问议题的提出,主要围绕以下重点: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议题范围内需进一步深入了解的问题;

(二)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与询问议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专题询问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六)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途径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七条  专题询问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专题询问的议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 

(三)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调研; 

(四)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 

(五)召开专题询问会议; 

(六)反馈专题询问意见; 

(七)抓好督办落实工作;

(八)做好专题询问的公开工作。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制定当年工作计划前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专题询问议题,经请示县委同意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或调整专题询问议题。

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临时专题询问建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是否安排专题询问。

第九条  专题询问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应成立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为组长,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题询问工作领导小组,按所涉及相关工作,由归口监督的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承担专题询问的工作任务。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由主任会议审定。方案应包括:询问议题、询问目的、应询机关、方法步骤、前期调研、会议议程、参加人员、时间安排、宣传报道、跟踪监督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十条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确定后,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的决定,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提前开展调研,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形成调研报告。并将调研报告印送应询机关,以便应询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应询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询问会议举行前20日通知应询机关做好应询准备,应询机关应于会议前10日将有关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然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会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开展。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决定对某项议题开展专题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组织的专题询问,或经主任会议决定召开的专题询问会,采取召开专题询问会议方式进行。专题询问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询问人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应询人由“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或专题询问事项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列席人员主要由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应询部门相关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若干公民旁听会议。

根据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应询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听取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专题询问会上提出询问、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提出询问的方式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询问人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3分钟,应询人回答每次一般不超过10分钟。

询问人应当在专题询问议题和被询问机关职责范围内进行询问,提问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对应询人进行深入询问,其他询问人和参加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三条  应询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得推脱问题,不得回避问题。不能当场回答的,应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询问人和县人大常委会书面答复。

其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要求询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询问,也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1次,但问题已经作出回答的,不应再次询问。

专题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第十四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应询机关可以不予回答或提供,但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对专题询问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整理,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情况,形成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送应询机关研究落实。

应询机关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逾期不能报告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特别对应询机关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或研究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将应询机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对应询机关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相关部门应当继续整改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应询机关对审议意见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全体县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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